分隊試辦、成立及新增組別準則
試 辦 分 隊
基本條件:
- 執行委員會所認可之教會、機構或學校。
審批條件:
- 機構或學校開辦分隊必須有一間伙伴教會支持開辦少年軍的異象並準備長遠配合分隊之事工發展。
- 分隊隊牧必須屬開辦或伙伴教會之教牧同工或基督徒領袖;或開辦機構所委任之基督徒同工。
- 最少有一位屬開辦單位之成員或伙伴教會之註冊會友,並合乎隊長/副隊長資格擔任導師。
- 除分隊隊牧及監督(學校校長)外,每開辦一組別最少有二位導師。
- 半數或以上的導師必須屬開辦單位成員或伙伴教會之註冊會友。
- 第一次試辦集隊前兩個月已辦妥申請試辦手續。
- 必須經分隊工作委員會審批後,才可開始試辦集隊。
成 立 分 隊
基本條件:
- 經分隊工作委員會推薦,執行委員會批核後成立。
審批條件:
- 達到試辦審批條件。
- 試辦滿八次集隊,並完成試辦集隊記錄表。 開辦男子組別必須有最少一位男導師、開辦女子組別必須有最少一位女導師。若同時開辦男女子組別則必須有最少一位男導師及一位女導師,以便作個人輔導 (幼級組由於隊員年齡較輕,則可按個別情況安排導師男女比例)。
- 成立典禮前八星期辦妥申請成立手續。
- 最少有十五位隊員及二位接受導師基本訓練課程(OBTC)訓練並合格的導師,建議理想導師/隊員比例為1比8 (以開辦一組別計)導師比例應按個別組別的需要調整。
- 每位導師及每位隊員平均出席率達75%或以上。
- 學校分隊成立時必須最少有一位伙伴教會之同工或會友註冊為導師。(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新 增 組 別 條 件
基本條件:
- 經分隊工作委員會批核後成立。
審批條件:
- 分隊成立滿一年,可申請新增組別,但須按上列之試辦及成立準則辦理。
- 分隊成立滿兩年後,經分隊工作委員會批核,可按個別情況豁免人數及試辦之限期
**有關融合組的資料,請向總部同工查詢。 |